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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公共事務學研究所 劉義鈞所指導 楊錫圳的 地方政府如何追回台灣光復後被佔用之財產 (2003),提出台中地政局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用財產。

最後網站申訴管道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則補充: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轉7522(服務台) 或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地政局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方政府如何追回台灣光復後被佔用之財產

為了解決台中地政局檢舉的問題,作者楊錫圳 這樣論述:

論 文 提 要 台灣於西元1945年自日本手中光復後,西元1949年中國大陸變色,中央政府播遷來台,在短短不到四年裡,迭經兩次大變動,接收日本的房屋,土地尚未整理歸位,其被人佔用部分尚未追回,而隨中央政府播遷來台之大量軍民無處可住,亦佔用不少公有房地,如何清理,迄今尚未竟全功,故本文研究的目的在探討:1.為何基於公共利益與財產保護的觀點要追回被佔用的財產。2.用何種方式清理公產,收回比率較高?最具有效率。地方政府公產清理跟哪些人最有關係?及其所適用的法律關係?期能對地方政府公產清理之收回政策,提供相當程度的建議。 本文研究的資料來源為蒐集中外有關不動產

所有權、財產權及舉證責任、公共政策等博、碩士論文、期刊、法律書籍、判例、報章資訊等資料,並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蒐集較具特殊性及研究價值之地方政府收回佔有公產案例,再循上開案例深入訪談該地方政府民選首長,財產管理相關人員暨民意機關,以求了解實際公產清理之過程及所遭遇之癥結;並以文獻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結合深入訪談法,相互印證,分析比較,以求法律與公共政策在實務上相互結合,探討其合法而具有效率的公產清理方式。 研究結果得知公共利益乃為了促進社會大眾之利益,公務員握有行政裁量權,可決定要不要追回公產,所以更應善盡公共利益之考量。而地方政府公產清理最有關

係之人為:民眾的檢舉、承辦人員的法律素養及任事態度的積極性,民選首長的政治價值取向,和民意機關的多數支持,此四種因素環環相扣,相互牽連的,雖然表面上公產的收回,不需要民意機關審議,但其為監督機關,牽涉到政治運作,行政機關為求府會和諧,當會盡力溝通。最常使用的公產清理方式是用協商的手段。所適用的法律不外乎租賃關係,使用借貸關係,無權佔有與排除侵害的法律關係,研究發現由幕僚長擔任公產清理小組召集人,並以刑事壓制民事作為收回公產的協商手段,或在訴訟中提和解方案,以達成和解,最節省時間,收回比率最高,最具有效率。但如酌情訂定發給獎金給相關人員,當有助於公產之收回。